靈異事件與法律訴訟

 

多年前曾經有一陣子比較常看有線電視台的《怪談》(香港區其中一所電視台製作的、探討靈異事件的節目),那時候我已經認識一些從事靈異類工作的朋友,當時我就請教過這方面的朋友一個問題。

我問道:「泰國一帶是降頭師集中地,雲南一帶也有蠱術或降頭一脈,大馬及台灣亦有降頭師,怎麼就沒聽聞過香港也有降頭師呢?朋友聳聳肩的回答說:「不是沒有,只是香港人普遍比較重於實際,鬼怪風氣不那麼盛行,何況是極端類別的降頭?只有風水或姻緣這方面比較容易影響到實際利益與收獲,方會在香港冒出頭來。

不少人都曾經看過一些靈異故事吧?不論是真是假,或明知是假的,還是想要看一看或聽一聽那些故事。我也挺喜歡看靈異故事或鬼怪電影,多年來從朋友口中也曾聽聞過不少疑幻似真的「真實」靈異事跡。由於朋友是從事這一門工作的,因為是工作的關係,朋友處理過形式式的靈異事件,然而,朋友所處理的事件當中不少都是人們要求藉由靈界力量來進行或達成某些目的之案例,單純的撞邪只佔其中的一小部份。

我是一名寫作人就是愛幻想尤其是靈異類的這種虛幻性的方面上我的奇思妙想確實蠻多的便向我的朋友發表了我的意見:「中國人一般都有迷信的傾向,或多或少總會介懷鬼神之說、風水命理等等,其心態是寧可信其有。然而,縱然大家都相信確實有靈異事件,相信有靈體的存在可是這些靈異類的物種卻難以用來對簿公堂。

舉個例子:譬如A找來一名法師以靈異力量或靈體來對付B,B被靈異力量影響陽氣大減氣運下降睡不安枕,惡夢頻繁以致身體磁場減弱招惹到靈體日間隨行,晚上床前駐足陰氣纏身是精神委靡病痛增加甚至霉運連連。陽氣、氣運、靈體、霉運等等都是虛幻的,成不了物證人證又如何能夠以此來對簿公堂?而且B也不可能找來該隨行靈體成為污點證人,讓該靈體在法庭上指證某某法師佈局引誘或企圖教唆本靈體騷擾事主。」

朋友聽過我的幽默舉例之後,開懷大笑,然後說道:「對啊!的而且確,儘管人們心底裡都確實相信鬼神之說,卻在現今凡事講求實際的社會之中,在講求實質人證物證的法庭之上靈異案件只存在於靈異小說之中,上不了枱面呈現於大眾眼前的,更別說用來對簿公堂了!

看看甜甜與聰哥的爭產風水案件,不也是把風水一說稱為導人迷信而騙取金錢的戲碼嗎?法律文件上可不會白紙黑字承認風水命理的存在,風水之說也不能成為實際的呈堂證供,風水和鬼怪在法律上只會被稱為騙局,是一種欺騙的手段,若非事件牽涉到金錢或實際利益,誰會把怪力亂神的靈異事件搬到法庭上解決?」

朋友所言極是!回想起朋友的這一番話,讓我回想起朋友述說過的一些靈異事件。那些事件就如本文第三段中所述的,不少靈異事件的起源都是人為造成,都是一些受害者們有冤無路訴無人可替他申冤無人可替他取回公道甚至被加害者三番四次的侮辱,然後對方拍拍屁股遠走他方讓受害者飽受精神及心靈的折磨與傷害。

那些受害者因為這些冤情或慘況而所承受到的傷害是屬於精神及心靈層面上的無法訴諸於法律,也無法向加害者作出追究受害者本身要不是默然啞忍承受那麼,就只好求助於靈異力量,加害者耍陰招來傷害受害者受害者便出「陰」招來報復加害者以洩心中的怨憤。

這些情況外人難以判斷誰是誰非,針不刺在身上不知道痛,而且沒有極愛又那有極恨?俗套的說:「種下怎麼樣的『因』,便結出怎麼樣的『果』。」加害者既然幹下了傷害別人的事,就該當抱有被受害者報復的覺悟。傷害他人是必須付出代價的,跑得了和尚可跑不了廟。古語有云:「有恩報恩有仇報仇」這是亙古不變的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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